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進一步深化鄉鎮體制改革,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規定,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12個鎮(鄉)人民政府自2021年3月10日起開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根據《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附件1)下放相關行政執法職權。
三、自各鎮(鄉)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之日起,各鎮(鄉)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行使下放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實施后,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但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縣級執法部門在各鎮(鄉)實行綜合執法之日前已經立案的執法案件,應繼續處理完畢;發現違法線索但未立案的,應做好線索資料移交工作。鎮(鄉)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各鎮(鄉)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是各鎮(鄉)行使綜合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鎮(鄉)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調配和充實專業執法人員,確保綜合行政執法的順利開展。
五、各鎮(鄉)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各鎮(鄉)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網絡監督平臺執法。
六、各鎮(鄉)之間以及各鎮(鄉)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對接,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完善案情通報和線索移送制度,嚴禁出現執法真空,推諉扯皮現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其他相關事宜按省、清遠市的要求執行。
附件: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xls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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